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7號

原告
陳怡臻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告
楊國涼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複代理人
楊登荃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