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7號
- 原告
- 陳怡臻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逸夫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秉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佳璋律師
- 被告
- 楊國涼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佑
- 複代理人
- 楊登荃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7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