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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上訴人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港務分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27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717,5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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