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黃哲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順鐘、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順鐘、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