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美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梅雨
鐘樽蜜
林金柱
林明陽
林清森
林文義
林清智
林柏宏
林彩鳳
林正義
林瑋盛
林敬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60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71,6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
,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103 年1 月公告現值24,2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25.88平 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80 分之15=1,867,191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103 年1 月公告現值24,2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1.36平 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80 分之15= 204,409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3.合計為2,07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