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1號
- 上訴人
- 蔡龍春
- 上訴人
- 蔡彩雲
- 被上訴人
- 尤義順
杜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78 元(計算式:352.71㎡*1,800元/㎡=634,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