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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13號

原告
廖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麒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被告做何事或給付多少金額),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適用之法律關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1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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