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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分草
即被告
王美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國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智慧財產法院核定後

應繳納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434元(智財卷㈠第205頁),原審

判決上訴人敗訴比例為87%,另第二審裁判費應加徵50%,故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581元(計算式:23434×87%×1.5=

3058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