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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呂明坤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告
張嘉芳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告
昭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俞雄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就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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