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福華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素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6,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0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