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
- 原告
-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