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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献堂

上訴人與聖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

萬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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