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珊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德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