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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賴貞妤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賴宜欣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即被告賴貞妤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賴昱良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青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