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賴貞妤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 賴宜欣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 即被告賴貞妤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 賴昱良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氏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青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