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秋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鎮麟即張進峰
梁綺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38,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48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