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秀滿
- 即被告
- 陳威佑
- 即被告
- 陳麒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葉深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62,100元【即系爭1-31、1-3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8,500×面積(62+123 )+系爭房屋課稅現值989,600 ×應有部分1/2 =17,362,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28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