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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儀
被上訴人
陳來春

      黃美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萬19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萬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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