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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籃培瑄等人因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3,

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