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籃培瑄等人因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3,
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籃培瑄等人因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3,
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