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中市私立大明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宋一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欽、徐鎰津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1,13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