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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台中市私立大明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宋一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欽、徐鎰津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1,13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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