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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益泰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朝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松輝田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62號給付資

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0,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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