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易振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揚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勞訴字第
21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289,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揚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勞訴字第
21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289,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