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蔡雅婷即百里宏大藥局
- 被上訴人
- 廖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255元(371628元+360627元=73225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255元(371628元+360627元=73225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