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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朱智賢即尚品傢俱行
被上訴人
江英杰

      陳志瑋

      陳志瑜

      王智弘

      蘇弦伯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

請求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566,589元(計算式:168,858+556,785+281,452+150,096+2

85,174+9,931+40,825+32,522+16,540+24,406=1,566,58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請求廢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

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00元(計算式:4,500×4=18,000)

,合併應徵收42,814元(計算式:24,814+18,000=42,81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