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
- 債權人
- 王美雪即黃士育之遺產繼承人
- 債務人
- 黃木田即黃士育之遺產繼承人
- 債務人
- 林佳瑛即黃士育之遺產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士育而公同共有之遺產範圍內共同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