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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1號

債權人
蕭上雄
債務人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炳元

一、㈠債務人蔡炳元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②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③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④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②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③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④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⑤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⑥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⑦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⑧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⑨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

⑩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⑪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⑫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⑬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一: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1號│├──┬────────────┬───────────┬───────────┬───────────┤│編號│ 發 票 人 │票面 金額 │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 蔡炳元 │150,000元 │104年1月12日│EA2853963 │├──┼────────────┼───────────┼───────────┼───────────┤│002 │ 蔡炳元 │96,500元│103年12月31日 │EA2868661 │├──┼────────────┼───────────┼───────────┼───────────┤│003 │ 蔡炳元 │150,000元 │104年7月2日 │EA2853964 │├──┼────────────┼───────────┼───────────┼───────────┤│003 │ 蔡炳元 │200,000元 │103年12月15日 │EA2830065 │└──┴────────────┴───────────┴───────────┴───────────┘┌───────────────────────────────────────────────────┐│附表二: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1號│├──┬────────────┬───────────┬───────────┬───────────┤│編號│ 發 票 人 │票面 金額 │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60000元│104年8月17日│HA1585767 │├──┼────────────┼───────────┼───────────┼───────────┤│002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6000元 │104年8月17日│GA2965209 │├──┼────────────┼───────────┼───────────┼───────────┤│003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90000元│103年12月31日 │GA2938698 │├──┼────────────┼───────────┼───────────┼───────────┤│004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0000元 │104年8月17日│GA2965208 │├──┼────────────┼───────────┼───────────┼───────────┤│005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12200元│104年8月17日│HA1538723 │├──┼────────────┼───────────┼───────────┼───────────┤│006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400000元│104年7月2日 │GA2965247 │├──┼────────────┼───────────┼───────────┼───────────┤│007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元│104年7月2日 │HA1585737 │├──┼────────────┼───────────┼───────────┼───────────┤│008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元│104年7月2日 │HA1585735 │├──┼────────────┼───────────┼───────────┼───────────┤│009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元│104年7月2日 │GA2965236 │├──┼────────────┼───────────┼───────────┼───────────┤│010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6000元 │104年1月12日│HA1571435 │├──┼────────────┼───────────┼───────────┼───────────┤│011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45000元│103年12月31日 │GA2965234 │├──┼────────────┼───────────┼───────────┼───────────┤│012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75000元 │103年12月30日 │GA2965237 │├──┼────────────┼───────────┼───────────┼───────────┤│013 │ 高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元│103年12月31日 │GA2965235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50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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