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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

聲請人
胡晉維
法定代理人
王進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胡晉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有其他法定代理人。如無,請提出監護權歸屬一方之證明,如有,聲請狀應補列另一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