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魏桂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德、吳火川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德、吳火川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