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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號

上訴人
魏桂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德、吳火川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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