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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海芙蓉飲食店
法定代理人
楊書銘
上訴人
即原告
曾坤炳
被上訴人
即被告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26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