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34號

原告
張李燕

追加 原告 張世平即張炳耀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範圍。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詳列其計算式,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補繳之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5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