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34號
- 原告
- 張李燕
追加 原告 張世平即張炳耀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範圍。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詳列其計算式,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補繳之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34號
追加 原告 張世平即張炳耀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範圍。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詳列其計算式,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補繳之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