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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反請求原告 陳俊中

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另反訴原告起訴請求未表明請求權

基礎,亦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七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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