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反請求原告 陳俊中
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另反訴原告起訴請求未表明請求權
基礎,亦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七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反請求原告 陳俊中
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另反訴原告起訴請求未表明請求權
基礎,亦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七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