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涵
- 被上訴人
-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萬95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7526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萬95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7526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