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陳思涵、蔡碧霞
- 上訴人億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被 上 訴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5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萬95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7526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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