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號
- 再抗告人
- 紀安家
- 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相對人
- 陳國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3年度司票字第701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月29日駁回抗告後,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再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繳納再抗告費用。爰依前揭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