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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若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947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0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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