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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告
久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江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9050 號),惟被告勝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46 萬7,1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

萬8,1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

7,6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