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承硯間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承硯間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