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4號
- 上訴人
- HUANG YI CHENG(即黃沂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錦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楊銀霜、黃柏斐、黃俊程、黃礫瑩、黃明媛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9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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