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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4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訴人
HUANG YI CHENG(即黃沂成)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楊銀霜、黃柏斐、黃俊程、黃礫瑩、黃明媛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9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