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价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墩、林清坤、邱月時、王眛、王紀雪惠、
王秀蓮、王榮祺、王榮聖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5,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