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東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該地上物之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571 元確定在案,是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