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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東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該地上物之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571 元確定在案,是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