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長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國寶吉祥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1476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2,40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國寶吉祥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1476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2,40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