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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9號

給付服務費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9號

上訴人
張秀鑾
上訴人
吳明城
上訴人
陳玉鳳
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差額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1619號)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上訴人張秀鑾、吳明城、陳玉鳳等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依上訴聲明狀記載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8,144元、

207,901元、149,436元,依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3,315

元、2,325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差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