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樹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吉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81號撤銷贈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147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9,
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