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珉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珉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0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35,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