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2號
- 上訴人
- 林澄輝
- 被上訴人
- 非凡比天生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麗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被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