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惠瓊
林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惠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 元;上訴人林景森之上訴利益為38萬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