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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惠瓊

      林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惠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 元;上訴人林景森之上訴利益為38萬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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