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
- 上訴人
- 廖淑珠
- 被上訴人
- 張麗卿
施佑蓉
施佑典
施估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移轉抵押權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