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分草
- 即被告
- 王美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國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智慧財產法院核定後
應繳納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434元(智財卷㈠第205頁),原審
判決上訴人敗訴比例為87%,另第二審裁判費應加徵50%,故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581元(計算式:23434×87%×1.5=
3058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