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政順
劉雪惠
劉梅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104年度訴字第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
2,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