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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林慶郎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政順

      劉雪惠

      劉梅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104年度訴字第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

2,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