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 原告
- 張嘉芳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告
- 昭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俞雄
- 訴訟代理人
- 趙建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就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