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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4號

返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李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賢吉

      張美智

      張青雲

      張美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694 號返還股權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