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李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賢吉
張美智
張青雲
張美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694 號返還股權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