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福華大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素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 萬6,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0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