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美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60 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84,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