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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美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60 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84,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